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 | 前沿

2016-09-25 张楚欣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张楚欣,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助理编辑:金今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共36个条文,主要解决的是公司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内容涉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优先购买权”诉讼和“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教授和赵文冰博士在《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一文中,对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评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思考和完善建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以下简称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一直为公司法上的重大问题。其涉及到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外部主体的合法利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即公司决议产生时实体或者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在比较法上,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二分法”与“三分法”。“二分法”即将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三分法”则加入了决议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2条采用的便是“二分法”,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则使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立法模式产生了向“三分法”的转变。


1决议无效


决议行为属于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决议无效与合同无效在法律逻辑上一脉相承。《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如果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该公司决议无效。对此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6条进行了细化与改良,规定了“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标准,即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过度分配利润”的表述在法律上、事实上均难以准确把握,与《公司法》关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未形成合理的匹配,若替换为“违法分配利润”则可更为准确精当。


2决议可撤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请求法院将其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对股东提起该诉讼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均是适当的:1、原告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身份。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并不会严重侵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更应该交由公司内部处理,限定原告的公司股东身份有利于防止滥诉;2、若股东在决议作出时支持了该决议,便不能再以“程序违法违章”为由要求撤销决议,这是对“禁反言”原则的遵循。


3决议不成立


决议不成立亦可理解为决议不存在,相对于决议效力而言,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决议不成立”这一分类加入的真正意义在于弥补“二分法”的逻辑不周延之缺陷。现实中,可能存在“程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章”严重侵害到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比如无召集权的股东未经前置程序擅自召集股东会作出决议,此时“二分法”提供的救济非常有限,仅有一项程度较轻的可撤销救济手段。决议不存在的出现就是为了约束一些严重的“程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章”行为。


从立法体系、司法实践、比较法等多个层面,对公司决议效力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反复思考与论证,以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有必要。然而,“三分法”的立法模式转变虽有利于预防严重“程序违法违章或内容违章”的行为及其后果,但若严格按照法理逻辑,将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实判断作为决议行为效力瑕疵的价值判断的分类之一,这是否能形成自洽的体系,也许亦存在疑问。


参考文献:甘培忠、赵文冰:《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推荐阅读

实务丨唐青林、王玲: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评析(一)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 案例

近期好文

人格新探:走近人格权商品化 | 学刊
他山之石:请“公共承运人”来规制互联网平台?| 前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